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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州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洛阳盛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盛泉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盛泉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发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3执他4号执行决定,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盛泉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91执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