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雨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终2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梁雨顺,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犯单位受贿和受贿罪于2016年4月11日经大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大洼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经大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大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大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雨顺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辽112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梁雨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诉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支刑抗[2017]2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予以支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蒙蒙、代理检察员杨舒涵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梁雨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希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张彦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