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春芳、滨州市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芳,滨州市正阳置业有限公司,滨州皇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芳,女,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龙,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滨州皇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人联合会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孟湛庭,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春芳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滨州皇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刘春芳负担。审判长 高立俊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