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占福、王武魁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福,王武魁,王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44号移送单位:天祝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占福,男,生于1972年5月5日,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天祝县,现住西藏自治区。被执行人:王武魁,男,生于1988年9月19日,住天祝县。被执行人:王金刚,男,生于1987年2月10日,住天祝县。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王武魁、王武魁、王金刚罚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祝藏族自治县(2016)甘0623民初515号决定书,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武魁、王武魁、王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武魁、王武魁、王金刚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50元,共计20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武魁、王武魁、王金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的执行情况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