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白恩利孙爱梅白新利白香女张根换张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白香,白新利,孙爱梅,白恩利,张美兰,张根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8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主要负责人张杰,该支行行长。被告白香女,女,1963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被告白新利,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孙爱梅,女,1971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孤山镇。被告白恩利,男,195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张美兰,女,1971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张根换,男,196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白恩利,孙爱梅,白新利,白香女,张根换,张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