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执恢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阿日申执康定市华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康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关 于 阿 日 申 执 康 定 市 华 运 天 然 气 有 限 公 司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的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301执恢第14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阿日申执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22日本院受理后,由张晞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阿日,男,四川省新龙县人。被执行人:康定华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立,地址:康定东关海船石三、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213230.26元。2、被执行人应负责的标的:213230.26元。四、执行过程和需要说明的问执行完毕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综上所述,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承办人张晞书记员 :洛让志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