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瑶敏、陈柳邑等与陈大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瑶敏,陈柳邑,陈大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709号原告:范瑶敏,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柳邑,女,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大堂,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瑶敏、陈柳邑为与被告陈大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