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瓮安县。负责人张友理,该租赁部经营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周裕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丽娟书 记 员 黎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