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范天万与雷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万,雷云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29号原告:范天万,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雷云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天万诉被告雷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天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天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天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天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40元,由原告范天万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