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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范天万与雷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万,雷云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29号原告:范天万,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雷云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天万诉被告雷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天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天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天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天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40元,由原告范天万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