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曾正英、张建英等与巴中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正英,张建英,赵某,巴中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平,鲜志章,巴中市巴州区梓潼庙镇三儿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441号原告:曾正英,女,生于1962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彭飞,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建英,女,生于1932年,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暨原告张建英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袁子瑞(曾用名袁辉虎),男,汉族,生于1983年,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仕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刘玉宝,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清文,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志章,男,汉族,生于1964年,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梓潼庙镇三儿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尧,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正英、张建英、袁子瑞、赵某诉被告巴中市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平、鲜志章、巴中市巴州区梓潼庙镇三儿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正英、张建英、袁子瑞、赵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曾正英、张建英、袁子瑞、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正英、张建英、袁子瑞、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曾正英、张建英、袁子瑞、赵某负担。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