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5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正兴与蒋传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兴,蒋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兴,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蒋传政,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张正兴与蒋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传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正兴借款2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蒋传政在银行尚有部分存款,银行卡中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传政在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公司皖街有一处不动产,我院予以查封。该处不动产经他案正进行评估、拍卖,时间待定,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另案中据我院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多年,一直不在家,其下落不明。经传统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