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茹与曹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曹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157号原告:张茹,现住镇赉县。被告:曹晓亮,现住镇赉县。原告张茹与被告曹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晓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曹晓亮立即给付借款23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被告曹晓亮在原告张茹手中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据,约定于2017年4月16日偿还。但时至今日,曹晓亮只偿还7000元,剩余借款23000元没有偿还。曹晓亮未出庭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曹晓亮向原告张茹借款30000元,并有欠据为证。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茹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元,由被告曹晓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