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凤鸣、杨常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鸣,杨常青,韩海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鸣,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常青(又名杨长青),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丽,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系杨常青之女。原审被告:韩海亮,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上诉人刘凤鸣因与被上诉人杨常青及原审被告韩海亮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凤鸣,被上诉人杨常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丽,原审被告韩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杨常青原审期间起诉请求上诉人杨凤鸣支付被上诉人杨常青20**年租赁费18200元;而原审判决刘凤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经营的18.2亩土地归还给杨常青,并向杨常青支付经济损失6100元;原审判决超出了杨常青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吴宏宇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 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