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许跃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许跃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370号之一申请人:王建伟,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小区阳光花园*期*栋*单元201,身份证号码4201041962********。被申请人:许跃波,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白若镇白若集镇***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先福安置区***栋5门*楼,身份证号码4301221970********。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赵子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建伟与被申请人许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伟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跃波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富•星城小区4栋2206室(合同编号为201301802206、预告证明号为:414004669)房屋一套或保全价值40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王建伟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湘0105民初6370号民事裁定书,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许跃波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富•星城小区4栋2206室(合同编号为201301802206、预告证明号为:414004669)房屋。现申请人王建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跃波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富•星城小区4栋2206室(合同编号为201301802206、预告证明号为:414004669)房屋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解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