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雨浓与李劲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雨浓,李劲松,王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黄雨浓,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劲松,男,生于1966年12月11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王秀辉,女,生于1973年12月20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雨浓申请执行李劲松、王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7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150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文正文)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