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云龙与汝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龙,汝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212号原告:杨云龙,男,193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五松,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汝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中段,注册号:410482000008861。法定代表人:高景帅,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云龙与被告汝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云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云龙撤诉。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