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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451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3801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徐小波,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吉祥,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1.立即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605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日常维修费1022元、车位费1110元、电梯电费456元,合计863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为(2017)浙0206引调1230号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遂于2017年7月12日立为(2017)浙0206民初4510号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严学军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吉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院查明:原告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四季桂花园晶桂苑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10幢1704室、地下477号车位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2.19平方米。被告名下的房屋属于高层住宅,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1.60元/平方米/月,日常维修费2.00元/平方米/年。合同还约定地下车位按30元/位/月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被告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605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日常维修费1022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车位费1110元、电梯电费456元未缴纳。被告庄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吉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605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日常维修费1022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车位费1110元、电梯电费456元,共计8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庄吉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