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钟海荣与李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荣,李玉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68号原告:钟海荣,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玉凤,女,生于1980年9月5日,住内乡县。原告钟海荣与被告李玉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钟海荣承担。审判长 郑德欣审判员 冯 雁审判员 张敏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