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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钟海荣与李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荣,李玉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68号原告:钟海荣,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李玉凤,女,生于1980年9月5日,住内乡县。原告钟海荣与被告李玉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钟海荣承担。审判长  郑德欣审判员  冯 雁审判员  张敏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