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磊与被告宋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宋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52号原告:高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素雅,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锋。原告高磊与被告宋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12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16元,由原告高磊负担。审 判 长 杨怀周审 判 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