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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国甫、陕西旅游商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彬、杨征名誉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891号李国甫、陕西旅游商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彬、杨征:申请执行人夏天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旅游商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王彬、杨征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