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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鲁春风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动岚健身俱乐部一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春风,宝鸡市金台区动岚健身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鲁春风,男,汉族,1958年09月20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动岚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303630041036。经营者刘云,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鲁春风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动岚健身俱乐部一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