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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余情、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情,陈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余情,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辉,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执行余情与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31082元,但被执行人陈志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志辉银行存款或收入31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金初审判员  程度声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