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余情、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情,陈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余情,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辉,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执行余情与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31082元,但被执行人陈志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志辉银行存款或收入31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金初审判员 程度声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