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刑更938号 罪犯张晴,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岳未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罪犯张晴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5)长中刑未终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晴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现有2次表扬余2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晴在服刑中,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改造表现及余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晴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