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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76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7日对再审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津01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9行“交付定金300百万元”补正为“交付定金300万元”。审判长  曹津宝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