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农商行清水分理处与被告王留柱、岳桂如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王留柱,岳桂如,郭明小,赵二毛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9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负责人岳平,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柱,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岳桂如,女,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郭明小,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赵二毛眼,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王留柱、岳桂如、郭明小、赵二毛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