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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强,男,1986年10月10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1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新康监狱。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丁强窜至梨树县一小学并跳栅栏进入学校,在办公楼内先后用螺丝刀撬开七个办公室,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一罐雪碧饮料、一把车钥匙。2017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丁强再次窜至梨树县一小学并跳栅栏进入学校后院,用5月5日盗窃来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左某停放在学校后院的本田思域轿车盗走,后欲将车卖掉但未卖成,便将车藏匿在富邦小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6.5万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丁强的供述,被害人史某的陈述,归案情况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丁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丁强窜至梨树县一小学校院内,在办公楼内用螺丝刀先后撬开七个办公室,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一罐雪碧饮料、一把车钥匙。2017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丁强再次窜至梨树县一小学校,用盗窃来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左某停放在学校后院的本田思域轿车盗走,后欲将车卖掉但未卖成,便将车藏匿在富邦小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丁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丁强于2017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强盗窃的黑色本田思域轿车依法扣押后返还被害人。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丁强到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及藏匿车辆地点等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丁强因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5、购车发票,证明被盗的车辆的车牌号为吉C4C0**,登记信息是史某。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5000元。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的一天,我和丁强一起吃饭,我说最近干贷款,类似中介。丁强说他朋友有一台车,车钥匙在他手里,要抵押出去,之后我们一起来到一个小学,丁强从铁栅栏跳进去,把车开出来,我看完车后,给我朋友沈子荐打电话说把车抵押给他,我用微信把车照片给他发过去了,他说这车不值钱,后来就没给他办抵押。8、证人沈某证言,证实我在四平市铁东区裕鼎车辆抵押公司做业务员。2017年5月7日我朋友吴某找我给他朋友办理车辆抵押借款,后他用微信把要抵押的车行车证照片给我发了过来,是一辆黑色的本田轿车,吴某说车是别人的,是他朋友从梨树一小学院里偷开出来的,让我一定想想办法把车抵押出去对付点钱。我一听就没给吴某办理抵押。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6日早晨7点多,我们学校信息中心主任王某2通知我办公室被盗了,后我到学校发现九个办公室都有翻动,我办公室丢了二条芙蓉王香烟,徐某主任办公室里丢了一厅雪碧,左某校长的车钥匙被盗了。从监控中看是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从一楼的窗户侵入作案的。10、证人李某证言,证2017年5月7日下午,我发现学校门前的门墩子有被撞的痕迹,我就安排电教主任调监控,发现校长左某停在后院的黑色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被人开走了。11、被害人史某陈述,证实2017年5月4日李某开着我丈夫左某被盗的吉C4C0**号本田轿车送左某去浙江学习,然后将车开回停在梨树一小学院内教学楼北侧停车场二号车位,之后李某将车钥匙放在办公室。2017年5月5日车钥匙被盗了。2017年5月7日下午这台车又被盗了。车的保险杠、发动机、右侧大灯损坏了、损坏部件大约1.2万元。12、被告人丁强供述,2017年5月5日下午5点多,我去梨树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小学,从学校北侧的铁栅栏翻过去,把一楼一个窗户推开进去了,撬了7、8个办公室,在一个办公室里发现了一瓶易拉罐饮料被我喝了。在校长办公室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把汽车钥匙。第二天,我给狱友吴某打电话,让他来梨树溜达,吴某和他弟弟就来了,我对吴某说有一台车让他帮我卖出去,我就领着吴某和他弟弟一起去我盗窃车钥匙的那个小学,我从学校翻墙进院后,我用偷来的车钥匙把车开了出来,开到大门口时车的前边撞了一下,后来因为对方给钱少,我没同意卖就把车开回来停在富邦小区三期旁边的胡同内。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又犯有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判后又犯新罪的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因犯盗窃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