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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文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文梅,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上午,宋文梅驾驶自家的新飞三轮电动车去滑县新区新滑医院看病,并将车停放在医院往西边走的路边。当日上午8时许,滑县枣村乡什庄村的高某驾驶金彭红色三轮电动车去滑县新滑医院照顾父亲,并将车停放在医院急诊西边存放车处。当日上午11时,被告人宋文梅看完病出来找不到自己的三轮电动车,并到医院西边存放车处继续寻找。由于没有找到,宋文梅便将高某未上锁的电动三轮车插上自己车上的钥匙骑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彭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4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经浚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宋文梅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宋文梅的家属、群众代表、村干部均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不致于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至于导致其重新犯罪。被告人宋文梅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文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宋文梅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文梅户籍信息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滑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维修单等,被盗车辆及宋文梅自己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照片4幅,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金彭三轮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浚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梅秘密窃取病人家属财物1924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文梅在案发后,已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害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文梅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文梅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