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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中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蔡玲玲、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玲玲,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浔朋化工有限公司,朱明亚,顾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蔡玲玲,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梁年萍,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675623-8。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被执行人:江西浔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柘矶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8284-9。法定代表人:陈汉山。被执行人:朱明亚,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顾明芳,女,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执行蔡玲玲与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浔朋化工有限公司、朱明亚、顾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明亚、顾明芳共有的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县城新天地广场14栋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城20091997,面积为166.36平方米)进行拍卖,应无人报名而流拍,后之前这些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为585.896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标的为585.896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熊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