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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震宇与上海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滁州活力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震宇,上海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滁州活力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79号原告:雷震宇,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上海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10幢121室。法定代表人:陈华荣。被告:滁州活力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269号E栋。法定代表人:华枫。原告雷震宇与被告上海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滁州活力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雷震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震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