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603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钟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如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