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开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伍世朋,黄春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国,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城江滨东路28号。主要负责人吴岩峰,经理。被执行人伍世朋,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黄春宁,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伍世朋、黄春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已履行完毕陆川县人民法院的(2013)陆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