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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瞿兆玲、瞿琬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兆玲,瞿琬力,瞿兆华,李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63号之一申请人瞿兆玲,女,生于1961年10月10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瞿琬力,女,生于1964年9月19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瞿兆华,女,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李先英,女,生于1956年11月5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瞿兆玲、瞿琬力、瞿兆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位于城××开发区南环路金凤水厂院内的一处房屋系三申请人父母生前财产,在三申请人母亲去世后该房屋未予以分割,后被申请人与其父亲再婚,且其父亲已于2007年4月病故,但该房产仍未分割。现因该房屋已被纳入拆迁范围,且发现被申请人有将拆迁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便于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与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中的补偿款274.05万元。瞿兆玲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城××开发区南环路北侧沁园小区三号楼房屋(房权证号:城南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10)第104021449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瞿兆玲、瞿琬力、瞿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先英与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中的补偿款274.05万元;二、查封瞿兆玲所有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南环路北侧沁园小区三号楼房屋(房权证号:城南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10)第104021449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