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4民特2号申请人:谭某,女,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申请人谭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谭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林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母子关系,因林某于2006年外出广东打工,至今与家中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宣告林某为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林某,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村倒顶陂25号,原住广西××××村倒顶陂25号,系申请人谭某的儿子。谭某与林某1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9日,林某1因死亡注销户口。2014年2月2日,经申请人谭某报案,兴业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在广西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平台将林某登记为失踪人口。申请人谭某申请宣告林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村委会证明和申请人在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林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林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谭某要求宣告林某失踪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某为失踪人;二、指定谭某为失踪人林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世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