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建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龙,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吴建龙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网咖内,趁被害人卢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置于该网吧内61号机座位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6467元的苹果iphone7plus手机盗走并销赃。破案后,上述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吴建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建龙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建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本案被盗财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