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乾献与解桂芝、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献,解桂芝,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23号原告:王乾献,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桂芝,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新县医院北门西路北500米处。负责人:王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军,文州支行行长。原告王乾献与解桂芝、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乾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