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承哲诉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承哲,吉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承哲,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国中,省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承哲诉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上诉人金承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琳平审 判 员 王翼博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亦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