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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伟琴、喻丽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琴,喻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程伟琴,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被执行人:喻丽萍,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关于程伟琴诉喻丽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浙0185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喻丽萍名下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丽萍名下银行帐户中的存款2078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仲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心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