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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410江阴丰宇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旺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旺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江阴丰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旺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东浦工业园区耶溪路582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丰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陆美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绍兴旺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丰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旺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旺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