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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幸良、谢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幸良,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被执行人周幸良,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谢莲,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幸良、谢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行审87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幸良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房屋(权证号码:20××95)。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