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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施孝立、廖玉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孝立,廖玉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64号申请人施孝立,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人廖玉林,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施孝立诉申请人廖玉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孝立与申请人廖玉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廖玉林收到申请人施孝立支付的全部购房款2860000元,申请人廖玉林同意于2017年7月15日前协助申请人施孝立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人施孝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镐朝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