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玉梅与杨凤卿、刘立国、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玉梅,杨凤卿,刘立国,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梅,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卿,女,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国,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东路2-3号三层。负责人:陈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金玉梅因与被上诉人杨凤卿、刘立国、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玉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争妍审 判 员 张楠楠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瑶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