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869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通新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通新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69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十九组。法定代表人:葛跃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火社区十一组。法定代表人:蔡新玉,总经理。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通新玉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3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海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