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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丁国营诉安永奇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营,安永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陕0204民初1200号原告:丁国营,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安永奇,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原告丁国营与被告安永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国营、被告安永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国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给被告运煤泥,原告运一年,被告承担油费400元,同时,从姜家河运至秦岭水泥厂,被告按每吨45元支付原告运费。协议达成后原告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先后从姜家河至秦岭水泥厂给被告��煤泥四车,从寻东矿运至秦岭水泥厂给被告运煤泥二车。被告2017年5月26日给付原告4张价值1600元油卡,2017年5月31日被告代原告支付加油站油费8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以共支付原告油卡8张为由,少支付原告运费800元。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支付剩余运费,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如所请。安永奇辩称,原告所述不属事实,2017年6月20日账务双方已经结算,账已经付清,不欠原告运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4日丁国营开始给安永奇拉煤泥,每车400元油卡,拉一车每吨45元运费,除油卡外下余运费以现金支付,因每车吨位及远送地点不同,大约每车运费880元左右。2017年6月20日双方就运费事宜已经结算。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安永奇是否应支付丁国营运费800元?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丁国营和安永奇陈述双方在2017年6月20日已经对运费事宜结算,故丁国营应承担安永奇未付运费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安永奇不予支付丁国营800元运费。综上所述,丁国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要求安永奇支付80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丁国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国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