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刘松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刘松,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855号原告孙艳,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刘松,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孙艳,住沈阳市皇姑区,系原告刘松的妻子。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朴晟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亦多,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若蒙,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刘松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刘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