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邵志琼与邱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琼,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97号申请执行人:邵志琼,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邱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民终2347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邵志琼申请执行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邱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邵志琼借款本金人民币748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0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进已将本案借款本金74800元支付给申请人邵志琼,现尚欠利息4338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030.00元共计人民币45564.00元。被执行人邱进承诺于2017年11月底之前将以上款项全部分期履行完毕,申请人邵志琼同意以上还款方式。因分期履行期限较长将超过本案执行期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