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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建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223刑初23号公诉机关伊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平,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退休教师,住址:哈密市。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伊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军,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律师。伊吾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山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平及辩护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马建平在前山乡红石峪喝了两罐啤酒,后驾驶新L×××号车行驶至前山乡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建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70毫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我认错,请法院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在量刑上认为,被告人马建平系初犯,酒后行驶在人车稀少的乡村道路,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建平无犯罪记录,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热比古丽·衣沙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