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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1、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1,王莫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793号原告:吴某,女,193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王某1,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2:王莫2,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吴某被告王某1、王莫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