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喜事与翟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喜事,翟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66号原告何喜事,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翟永福,男,汉族,1947年5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何喜事诉被告翟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喜事撤回对被告翟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