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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喜事与翟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喜事,翟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66号原告何喜事,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翟永福,男,汉族,1947年5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何喜事诉被告翟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永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喜事撤回对被告翟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