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桂芳与被告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津分公司、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芳,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津分公司,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74号原告:罗桂芳。被告: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桂芳与被告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津分公司、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罗桂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芳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桂芳负担。审判员 张颖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