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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1130号原告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易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130号原告: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99-10栋2层15号,注册号:520113000071032。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文,男,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35717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梅,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易霞,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人,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易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6元,由原告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政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